
202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迈瑞与科曼之间持续多年的呼吸机专利纠纷画上了一个阶段性句号。这起备受关注的专利无效行政上诉案,核心争议点在于一个看似简单却极具技术含量的问题:专利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文字明确记载的部分?
一、案件回顾:从“维持有效”到“全部无效”的逆转
本案涉及的专利是迈瑞公司拥有的“一种通气模式切换设备、方法及机、呼吸机”发明专利。科曼公司曾三次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专利局首次作出决定,维持了该专利有效。在2023年的第二次无效决定中,专利局立场反转,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全部无效。
迈瑞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证据1中并未明确公开“通过触摸屏切换通气模式”这一技术特征,其“接受”按钮的功能仅为确认选项,而非直接进行模式切换,因此撤销了专利局的无效决定。案件随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最高法裁判:什么是“隐含且可直接确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法院明确指出,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的文字,还应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文件后,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具体到本案,虽然证据1的文字描述中未出现“通过触摸屏切换通气模式”的完整表述,但文件已记载触摸屏可用于“调整当前呼吸模式”,并结合其附图中“接受”按钮在图形界面中的常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确定,该方案已公开了通过触摸屏完成通气模式切换的技术特征。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机械地割裂了文字表述,未能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进行整体解读。据此,最高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迈瑞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专利局的无效决定。
三、判决启示:专利撰写与无效策略的“新标尺”
这起案件的裁判要旨,为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提供了一把重要的“新标尺”。它警示所有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更要预判竞争对手可能引用哪些现有技术,以及这些技术中是否存在“隐含公开”的内容。
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医疗器械等高科技领域,专利布局不应仅停留在文字表面。一个看似未被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若在现有技术中已存在本质上的“隐含启示”,就可能在无效程序中面临被全部推翻的风险。最高法的判决,实际上是在鼓励更深入、更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并强调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而非普通读者的视角,去审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这无疑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向更专业、更精细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