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往往比原生家庭更复杂。当婚姻走到尽头,一个现实问题浮出水面:继父母在婚姻期间抚养了继子女,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这笔费用? 法院的裁判给出了明确答案: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定调:抚养义务与血缘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法律上就视为拟制血亲,双方之间产生了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
既然是法定义务,而非自愿赠与或有偿付出,那么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自然不具备要求返还或补偿的法律基础。义务履行完毕后,不能以“非亲生”为由主张返还。
真实案例:法院判决一目了然
在湖南涟源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均为再婚,婚后甲将与前夫所生之子丙的户籍迁至乙名下,并为其改姓。丙随二人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后因感情破裂,甲起诉离婚,乙同意离婚,但要求甲补偿其抚养继子期间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乙与丙长期共同生活,全程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乙无权要求甲补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类似案例在宁夏隆德也有发生。刘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带女儿随刘某共同生活6年,刘某要求李某返还抚养费6万元,同样被法院驳回。法官明确指出:再婚关系一旦形成,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即告成立,不能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
深层解读:法律平衡与风险提示
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责任随实际抚养而生”的原则。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稳定成长环境,而非简单按婚姻名义划线。继父母的付出并非没有回报——符合法定条件时,继子女成年后需承担赡养义务,该权利不因婚姻解除而消灭。
对普通人来说,风险点在于:再婚家庭应提前明确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安排,保留转账、就学、居住等证据,避免离婚后因事实认定不清引发争议。若继父母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行为,其主张赡养费的请求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