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桩涉及男艺人的非礼案引发广泛关注。案件下周即将裁决,而被告方的辩护理由——“因被对方挑逗而失控”——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于此类案件的边界与底线。在法治社会,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个人名誉,更触及法律对性侵与骚扰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被挑逗”这一辩称,看似是一种主观解释,实则暴露了陈旧的受害者有罪论逻辑。它试图将责任转嫁给受害者,暗示“若非对方主动,便不会发生非礼行为”。法律从不容许将性侵害归咎于受害者的衣着、言行或所谓“暗示”。无论是《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罪,还是《民法典》对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其核心始终是“违背他人意愿”。受害者的反应,才是判断行为是否越界的唯一标准。正如此前多起案件所揭示的,即便受害者当时未激烈反抗,只要其主观意愿被忽视,加害者就难逃法律制裁。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类似辩称的审查日趋严格。法官会重点考察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被告是否利用了优势地位?是否在对方明确拒绝后仍持续纠缠?是否存在强迫或威胁?以上村谦信案为例,辩方曾以“文化差异”“酒精影响”为由求情,但法官明确指出“不尊重女性”“应予以谴责”,最终判决其罪名成立。这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任何借口,都无法为违法行为开脱。
本案的社会意义也不容忽视。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对粉丝有示范效应。若以“被挑逗”为由轻纵,无异于向大众传递错误导向——即非礼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合理化。这不仅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更可能助长潜在加害者的侥幸心理,同时让受害者因害怕被指责而选择沉默。法院的裁决必须立场鲜明,既要维护个体正义,也要捍卫公共利益。
案件下周即将宣判,我们期待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出一个经得起检验的答案。“被挑逗”不应成为遮羞布,更不应成为侵蚀法治尊严的缺口。唯有坚持法律标准,才能让受害者敢于发声,让社会对性侵与骚扰保持警醒,让每个人都能在安全、尊重的环境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