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惠民新篇章:《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推进云南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从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到附则,构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框架。其核心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并特别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云南多民族地区的文化繁荣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资源建设与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了的主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需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对州(市)、县(市、区)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藏量提出了明确量化指标,分别不低于0.01册(件)和0.05册(件),并鼓励增加电子图书、有声读物等数字资源品种,确保馆藏与时俱进。
服务创新与普惠共享是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条例要求公共图书馆坚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并提供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基本服务。针对不同群体,条例特别规定应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为老年人设置专区专座,并为残疾人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体现了公共服务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积极响应云南“国门文化”建设与文旅融合趋势。第十五条与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鼓励在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民族特色村寨等场所,建设城市书房、旅居图书馆、智慧阅读驿站、国门书社等新型阅读空间。此举不仅拓展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更将阅读服务与民族文化、旅游、科技等业态深度融合,让书香浸润城乡的每一个角落。
条例还强化了古籍保护与地方文献收集工作,要求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加强对本地区民族古籍的收藏与修复,通过数字化、影印、展览等方式推动古籍活化利用,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法律责任层面,条例明确了损坏文献信息、扰乱秩序等行为的相应责任,为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后盾。
《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颁布,不仅是云南法治建设的一项成果,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文化惠民承诺。随着9月1日的临近,相信条例的实施将为全省各族群众带来更加便捷、均等、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让图书馆真正成为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