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高峰的城市,车流如织,鸣笛声此起彼伏。就在这拥堵的路段上,一辆私家车却做出了一个“疯狂”的决定——逆行、闯红灯,朝医院方向疾驰而去。车内,一名幼童因高烧已陷入意识模糊,四肢抽搐,呼吸急促,而前方等待的,是长达数公里的拥堵车流。时间就是生命,分秒不容耽搁。
这一情境,并非虚构。近年来,类似“醉驾送医”“超速救人”的新闻屡见不鲜,公众的讨论焦点往往集中在“该不该罚”上,却忽略了一个核心法律概念——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明确了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简而言之,当一个人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且除了损害一个较小法益之外别无他法,法律便赋予了其“避险”的权利。
回到这个案例中:幼童高烧昏迷,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晚高峰拥堵,呼叫120可能无法及时到达,已穷尽其他合法手段;逆行闯红灯,虽然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所损害的“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这一法益,显然小于“幼童生命健康”这一法益。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该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紧急避险,驾驶人若能提供完整证据链(如行车记录、医院病历、出警记录等),不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能免除行政处罚。
但“紧急避险”不是“护身符”,更不是“免责万能卡”。司法实践中,对“正在发生”“不得已”“必要限度”这三个条件的审查极为严格。例如,2018年江苏陈某醉驾送医案之所以被判无罪,核心在于法院认定:“凌晨道路空旷,呼叫120可能延误救治,且其保护的法益明显高于侵害的公共法益。” 反之,若该幼童的病情并非危急,或周边就有其他替代交通方式,避险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避险过当”,需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一个更深层的思考:当“规则”与“生命”发生冲突,法律应当如何权衡?答案是——法律从不鼓励冒险,但也不苛求完美。 在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个体进行“法益衡量”,做出最合理的选择。但前提是,必须事后及时说明情况,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驾驶人的逆行闯红灯,看似“出格”,实则是对生命的一次庄严守护。而法律对它的宽容,恰恰体现了现代社会对“生命至上”原则的坚守。愿每一个危急时刻,都能有人挺身而出,也愿每一个挺身而出的人,都能被法律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