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则看似不起眼的处罚消息引发行业关注:美利诺(江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兴新街分公司,因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被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处以2万元罚款。从案值看,被查获的过期试剂盒货值仅40元,且未售出;但从处罚力度看,2万元罚款、警告、没收违法器械的组合拳,传递出一个清晰而坚定的监管信号——药械安全无小事,“小微违规”同样不可轻饶。
一、金额虽小,性质不轻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往往在于“货值40元,罚了2万元,是不是太重了?”评价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不能只看绝对金额,更要看违法行为的性质。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直接触碰的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禁止性红线。该条款明确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过期试剂盒虽未售出,但已存放于经营场所、处于可随时销售的状态,构成了事实上的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八十六条作出的处罚,既有法律依据,也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2万元罚款看似远高于货值,但考虑到医疗器械直接关涉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法律对这类违法行为的设罚起点并不低。相比之下,经营过期药品、过期医疗器械等行为,历来是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几乎没有“小金额免罚”的空间。这起案件给所有医药零售企业提了个醒:合规经营不是“大问题才管”,而是“小问题也不能碰”。
二、合规经营,需“小题大做”
从行业视角来看,这起处罚也折射出部分零售药店在质量管理体系上的薄弱环节。过期试剂盒出现在店内,至少说明两件事:一是进货查验环节可能不够严格,未对产品有效期进行逐批核验;二是库存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建立有效的近效期预警和定期盘点机制。这些看似“小事”,实则是质量安全防线的“蚁穴”。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合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合规指引中,普遍强调了“进货查验、储存养护、定期盘点、不合格品处置”等全流程管理要求。例如,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合规指引明确提出,使用单位“到货后及时验收,检查产品包装、标签、合格证明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使用”;经营单位“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和完整质量记录,进货查验、销售记录按规定年限留存”。这些要求不是“面上功夫”,而是实实在在的“护身符”。
三、行业自律,才是长治久安之道
处罚只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对于广大医药零售企业而言,与其在“被罚后整改”,不如在“经营中自律”。具体而言,至少应做好三件事:一是建立覆盖全链条的合规管理制度,将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售后各环节纳入制度管控;二是强化人员培训和责任落实,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三是主动拥抱数字化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实现近效期预警、库存盘点、温湿度监测等自动化管控,减少人为失误。
宜兴这起案件,案值虽小,警示意义却大。它告诉我们,在医疗器械监管日益严格、群众安全用药用械意识不断提升的今天,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唯有将合规经营融入日常、化为习惯,才能真正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也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市场的尊重。
需要我进一步梳理一套药店医疗器械合规自检清单,或围绕近效期管理、进货查验、不合格品处置等环节出几条实操建议吗?